校园网是学校重要的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和信息交流平台。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,规范广大师生网络使用行为,引导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、法规正确上网,确保校园网络的畅通安全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校园网用户必须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、法规中对网络安全的有关规定,增强安全意识,自觉执行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二、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下列内容信息:
1.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2.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机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3.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5.破毁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6.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7.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9.宣扬法轮功等邪教信息的;
10.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三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1.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2.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3.使用网络扫描和端口扫描软件,加大网络负担,刺探网络漏洞的;
4.向其它计算机发送危及安全的“黑客”程序(如特洛伊木马程序等),非法进入或企图控制对方计算机,危害网络安全的;
5.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。
四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,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:
1.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,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;
2.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、软件、媒体;
3.销售、出租、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;
4.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。
五、不得发送邮件炸弹,不得扫描网络端口,不得盗用他人账号,不得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,不允许采用黑客技术非法进入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。
六、对上述行为一经发现,将交有关部门处理。情节严重者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中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七、校园网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,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上报信息中心。
八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解释。
深圳职业技术学院
2004年4月20日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:
1.第二百八十五条(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)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2.第二百八十六条(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)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、干扰,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违反国家规定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、增加的操作,后果严重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,后果严重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3.第二百八十七条(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各类犯罪)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、盗窃、贪污、挪用公款、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,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。